餐饮企业不服工伤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调解一次性赔付 95000 元工伤赔偿 江苏劳动纠纷律师推荐,陈步青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年轻务工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内部员工。某某在某某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各项赔偿协商无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 110508 元。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仅愿意赔付 75279.61 元。劳动者委托陈步青律师参与二审程序,在法院主持下开展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劳动者受伤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足额承担工伤待遇赔偿,双方无法私下协商一致,劳动者提起一审劳动诉讼。一审法院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等项目,作出全额支持劳动者诉求的一审判决。餐饮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试图压低赔偿金额。进入二审阶段,陈步青律师全程代理劳动者参与庭审与调解沟通,梳理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清晰说明用人单位未参保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责任,同时向对方释XX调解不成,维持原判后公司需承担更高赔付金额、保全费用及诉讼成本。在法官居中协调下,律师反复沟通协商,平衡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快速拿到款项,又设置违约加重赔付条款保障当事人权益。
案件结果
- 调解结果:某某餐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9 日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 95000 元,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医疗费;公司逾期足额付款,劳动者可直接按一审判决总额 110508 元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保全费 1132 元由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法院予以免收。调解书签收后即刻生效。
- 调解核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民事诉讼法允许二审阶段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设置违约加重履行条款保障债权人权益。
- 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调解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