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跨境虚假黄金投资电信网络诈骗从犯刑事辩护案例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2) 闽 0103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8 月 11 日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与团伙运作模式
2021 年 7 月起,一名未到案组织者在福州台江区某大厦写字楼内搭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面向印尼、欧美等外籍人员实施虚假黄金期货投资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分层设置运营主管、客服、外文翻译、业务员四类岗位,统一依托境外社交软件引流,整套诈骗流程标准化运作:
业务员引流:业务员使用女性虚假人设,通过境外社交软件随机添加外籍男性被害人,编造资深黄金投资从业者、成功女性等身份,搭配统一话术与虚假盈利截图获取被害人信任;
诱导入金操作:哄骗被害人下载交易软件,引导被害人至团伙搭建的无资质虚假投资平台充值投资;
翻译辅助配合:专职翻译人员对接被害人开展语音、视频沟通,同步完成外文翻译、金融资讯整理,强化虚假人设可信度;
客服二次收割:被害人首次充值后,转由专职客服跟进,以行情利好、高额回报为由持续诱导追加投资;
后台操控收割:团队主管对接上游平台,人为操控盘面涨跌,后期以税费、风控为由限制被害人提现,最终非法占有全部投资资金。
(二)涉案金额、人员分工与涉案情节
该团伙整体诈骗既遂金额折合人民币 90 万余元,达到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根据各被告人入职时间,划分三档涉案金额区间:
入职最早人员,全程参与团伙全部诈骗行为,涉案总额 90 万余元;
中期入职业务员,参与期间团伙涉案金额 77 万余元;
后期入职翻译、业务员,参与期间团伙涉案金额 77 万余元。
本案共计十一名被告人,全部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各被告人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多数被告人主动全额退出自身违法所得:
运营主管:统筹团队日常管理、业绩统计、对接上游操控平台、发放薪资,获利 10 万元,作用高于普通业务员;
专职客服:承接已充值被害人,持续诱导追加投资,获利 2.8 万元;
业务员(含本案当事人):负责前端引流、塑造虚假人设、初次诱导入金,个人获利数千元至 6 万元不等;
外文翻译:负责境外客户语音沟通、外文翻译辅助诈骗,获利 5200 元。
(三)控辩核心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起诉观点: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当对本人参与团伙期间全部诈骗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全案均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虽属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但涉案金额极高,不适用缓刑。
当事人辩护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当事人仅为普通底层业务员,无管理职权、未参与平台运营、不掌控资金与后台数据,仅完成前端引流工作,在团伙中作用轻微;
当事人仅发展一名被害人,实际个人促成诈骗金额仅 6 万余元,不应以团伙全部涉案金额作为量刑核心依据;
当事人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充分,请求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审理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依据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共同参与团伙诈骗的被告人,需对自身入职参与阶段团伙全部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辩护律师提出仅以个人单独业绩量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全部被告人不予适用缓刑。
结合各被告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区分岗位、获利、入职时间分层量刑:
团队主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专职客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资深业务员判处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当事人(中期入职业务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后期入职业务员、翻译人员判处三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对应罚金。
财产处置判决: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合计 28 万余元,按比例返还外籍被害人;继续追缴主管之外剩余人员未退缴违法所得,被害人损失不足部分由团队主管补足;作案使用手机、电脑、存储设备等工具全部没收。
三、案件总结
定性层面:本案属于典型福州本地写字楼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依托虚假外汇 / 黄金投资盘,针对境外被害人实施 “杀猪盘” 式诈骗,涉案金额超 50 万元即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法定基准刑期十年以上;
共犯规则重点:电信网络团伙诈骗不区分个人单独业绩,只要在团伙存续期间入职参与,就需对该阶段团伙全部诈骗总额担责,底层业务员无法仅以自己开发客户金额从轻定性;
从轻量刑核心要素:全案被告人均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是大幅降低刑期的关键情节,也是本案所有被告人刑期均低于十年的核心原因;
缓刑适用边界:即便具备从犯、退赃、认罪认罚多重从轻情节,若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院通常不予适用缓刑;
行业警示:福州写字楼跨境网络诈骗高发,无资质境外投资平台引流、假扮异性诱导投资均属诈骗行为,普通务工人员切勿因高薪利诱入职相关团伙,底层业务员同样需承担巨额涉案金额对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