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原为职工医院退休工作人员,自身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肢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其早年在医院任职期间接触过案涉几种自制制剂,后续开设健康咨询服务场所,多名既往就诊患者主动找到其求购相关制剂,被告人遂通过他人中转渠道购进涉案制剂,向有相关病症需求的人员售卖,收取合理费用。
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涉案制剂部分属于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范畴,部分系非药品冒充药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阶段,两名辩护人参与辩护,其中王之虎律师提交书面完整辩护意见,从四大核心维度开展辩护工作:
1.主观层面:涉案制剂患者反馈治疗效果良好,药品来源关联医院渠道,被告人不具备明知系假药仍售卖的主观犯罪故意;
2.客观行为层面:被告人仅为患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未开展专业诊疗、不存在纯粹经营性售药行为,收取的费用仅为合理成本补偿,不具备完整销售假药的客观犯罪行为;
3.危害后果层面:所有购药患者长期服用涉案制剂,均未出现人身损伤、不良反应等危害结果,无实际人身损害后果;
4.证据与量刑层面: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材料存在资质、程序、证据效力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定罪核心依据;同时被告人身患重病、肢体重度残疾,长期羁押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请求法院免除罚金。
同时律师同步提交病历、残疾证明、社区困难证明、多名患者证言等多组佐证材料,证实被告人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以及制剂实际使用效果。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向法院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案件结果
1.定罪量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充分采纳王之虎律师提出的当事人患病残疾、无危害后果、认罪退赃等从轻量刑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需实际收监执行;
2.财产刑处理:结合王之虎律师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身体重病无稳定收入的辩护观点,大幅下调罚金数额,被告人顺利足额缴纳罚金;
3.涉案财物处置:扣押在案的涉案制剂依法予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4.配套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限制当事人从事药品相关经营活动。
三、律师在本案中价值
1.独立出具完整书面辩护意见,区别于简易口头辩护,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证据合法性、特殊主体量刑五大角度搭建完整辩护逻辑,完整覆盖定罪、证据、量刑全环节;
深挖当事人特殊从宽情节:精准梳理被告人重度残疾、常年多病、家庭经济困难等独有从轻事实,配套病历、残疾证、社区证明等实物证据,为法院从轻量刑提供扎实事实支撑;
弱化案件社会危害性:引入多名长期服药患者证言,证实涉案制剂具备实际调理效果、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有效降低案件恶性程度,说服法院适用非监禁刑;
精准争取财产刑从轻:针对当事人经济困难、身体无劳动能力的客观情况,专门提出减免罚金辩护观点,最终法院大幅降低罚金金额,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兼顾情理与法理辩护:结合被告人初心为帮助老病号、无牟利暴利的情节开展情理辩护,弱化被告人主观恶性,配合当事人认罪退赃行为,促成缓刑轻判的最优处理结果。
2.精准梳理被告人重度残疾、常年多病、家庭经济困难等独有从轻事实,配套病历、残疾证、社区证明等实物证据,为法院从轻量刑提供扎实事实支撑;
3.引入多名长期服药患者证言,证实涉案制剂具备实际调理效果、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有效降低案件恶性程度,说服法院适用非监禁刑;
4.针对当事人经济困难、身体无劳动能力的客观情况,专门提出减免罚金辩护观点,最终法院大幅降低罚金金额,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5.结合被告人初心为帮助老病号、无牟利暴利的情节开展情理辩护,弱化被告人主观恶性,配合当事人认罪退赃行为,促成缓刑轻判的最优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