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发的多人共同犯罪案件,涉案多名被告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同时指控两项罪名,后续又追加新罪名,案件历经一审、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二审上诉完整司法流程,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证据材料庞大。
案件事实概要
1.寻衅滋事相关事实:当事人与合作方合作地产开发项目,因拆迁补偿事宜无法与住户达成一致,合作方商议实施强制拆迁,多方人员分工完成找人、组织人员、现场拆房、控制住户、损毁房屋等行为,造成人员受伤、房屋财物损毁。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系本案发起出资人、主谋,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发后当事人一方与受损住户达成民事赔偿,取得全部被害人书面谅解;当事人另存在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2.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相关事实:项目合作过程中,为出具资金收款凭证,出现伪造国家机关公章制作虚假收据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单独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案件一审审理阶段,公诉机关后续追加指控当事人涉嫌诈骗罪,案件合并审理。王之虎律师作为当事人核心辩护人,联合另一名律师开展全案精细化辩护,针对两项罪名分别出具完整辩护意见:
3.针对寻衅滋事罪: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无寻衅滋事主观犯罪故意,未参与强拆策划、出资、组织,与实施暴力拆房人员不存在犯罪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认定本罪。同时提交多份书面证据,佐证当事人全程反对强拆、拆迁资金均由他人承担、主动出资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关键事实
4.针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主张涉案印章并非当事人伪造,相关行为与当事人无关,指控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不应构成本罪。
5.量刑层面:完整梳理当事人立功、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大幅从轻量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判决出具后,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王之虎律师二审继续坚持原有核心辩护思路,新增多项上诉辩护观点: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资金属于项目投资款而非诈骗款项;即便认定寻衅滋事罪成立,当事人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伪造印章罪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着重强调当事人全额赔付损失、立功等从轻情节,申请法院调取有利还款证据,全力争取从轻改判。
二、案件结果
1.一审定罪量刑:法院认定当事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其余多名同案被告人区分主从犯,大部分人员适用缓刑。
2.程序处理: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作出新判决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
3.二审最终结果: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全案事实、证据与辩护意见,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生效判决。
4.涉案配套处理:全案被害人全部获得足额民事赔偿,矛盾彻底化解;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采纳王之虎律师提出的立功、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量刑。
三、律师价值
1.当事人同时面临两项罪名指控,后期追加第三项重罪,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王之虎律师针对不同罪名分别搭建独立辩护逻辑,区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伪造印章行为两大核心事实,分别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证据链条三方面逐一击破公诉机关指控逻辑,实现分罪精细化辩护。
2.本案公诉机关直指当事人为拆迁事件主谋、出资人,王之虎律师重点梳理各方人员分工、资金来源、事前沟通记录,提交多份书面佐证材料,论证当事人未参与策划、未出资、反对强拆,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从共犯认定根源上削弱指控力度,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基础。
3.主动指导当事人调取、提交多组书面证据,包括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资金收款凭证、赔偿转账凭证等,直观证明当事人未主导拆迁、全额赔付被害人损失,完整固定立功、赔偿谅解两大核心从轻情节,为法院从轻裁判提供扎实实物证据支撑。
4.案件经历完整多轮诉讼程序,程序变数极大。王之虎律师全程跟进全部诉讼环节,一审、发回重审、二审阶段保持连贯、完整的辩护观点,针对检察院抗诉理由、一审判决争议点逐一作出专业回应,二审阶段补充新的上诉辩护意见,穷尽全部法律救济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5.本案涉及大额财产损毁、多人人身损伤,社会危害性表象较重。王之虎律师重点突出当事人主动全额赔偿全部被害人、化解民间矛盾、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等从轻事实,弱化当事人主观恶性,促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上述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