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村级基层负责人,辖区高铁配套清表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现砂石资源,在未办理合法采矿许可手续前提下,联络他人调配机械设备、人员夜间开采砂石并对外售卖获利。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采矿罪,认定该案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提出实刑量刑建议。王之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围绕鉴定证据合法性、全案从轻量刑情节两大核心方向开展完整辩护。
二、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完整采纳律师提出的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认罪认罚等全部从轻处罚情节;
2.对当事人宣告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无需实际羁押,实现非监禁刑的辩护核心目标;
3.涉案全部违法资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人员根据各自行为作用,同样判处缓刑。
三、王之虎律师办案价值
1.重点从鉴定机构资质、检材提取流程、检材与涉案砂石对应同一性等角度提出质证意见,全面核查鉴定文书全套材料,指出证据存在程序瑕疵,有效降低该份鉴定对当事人不利影响。
2.全面梳理当事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还全部违法收益、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低、开采行为存在工地清表客观背景等多项从轻事由,向法庭完整论证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3.结合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梳理全案分工,区分开采、销售、现场管理各环节参与人员行为,客观陈述当事人并非全程主导实施全部开采售卖流程,请求法院结合作用从轻量刑。
4.结合项目属于高铁配套清表工程、砂石系施工过程中偶然发掘、开采周期短、事后积极配合处置、主动上交全部获利等客观事实,论证本案社会危害程度有限,符合宽缓处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