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多名行为人合作开发多款一对一视频直播软件,将平台交付他人运营,运营方通过网络推广吸引用户充值,平台主播依据打赏开展各类淫秽表演,经鉴定大量直播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平台注册用户、充值流水规模庞大,公诉机关认定全案情节严重,指控全部涉案人员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并给出实刑量刑区间。当事人作为平台研发、技术维护人员被一并追诉,王之虎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围绕主观认知、共同犯罪地位、量刑从轻情节开展全方位辩护。
二、案件结果
1.法院采纳辩护核心意见,认定当事人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仅提供技术支撑,属于次要辅助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完整采纳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等多项从轻情节,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无需羁押服刑;
3.区分各被告人在平台运营、资金管理、技术开发中的不同作用,作出梯度化判决,平台实际运营管理者判处实刑,技术协助人员均适用缓刑。
三、王之虎律师办案价值
1.完整梳理平台开发、销售、运营、推广、主播管理全流程分工,论证当事人仅负责软件研发与后期基础技术维护,不参与平台运营推广、主播招募、资金收取、淫秽表演组织等核心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法院采纳该关键辩护观点,认定从犯,直接获得减轻处罚空间。
2.针对主观故意开展细致辩护,提出当事人前期仅知晓平台为普通交友软件,后期才知晓平台存在淫秽表演行为,且平台设有基础风控鉴黄机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平台实际运营负责人,为从轻量刑提供重要说理依据。
3.梳理当事人无任何犯罪前科、主动投案、全程稳定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主动全额上缴违法所得、深刻悔罪等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系统向合议庭论证适用缓刑的全部法定条件,最终法庭采纳缓刑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