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损失合计16万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应诉,厘清保险赔付顺位免除企业额外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驾驶单位车辆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碰撞,交管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伤者经诊疗、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2482.11元。车辆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用人单位作为车辆所有人及员工用工主体被列为被告,伤者、保险公司均提出多项赔偿标准、费用合理性异议,各方对医疗费扣减、三期时长、误工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争议较大。
办案经过
王欣雨律师作为单位代理人出庭应诉,梳理车辆投保保单、员工履职证明、车辆维修单据等全部证据。依据《民法典》侵权编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明确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优先赔付,用人单位仅在保险不足以覆盖损失时才承担补充责任。针对保险公司、伤者提出的各项抗辩逐一质证反驳,对重复计算费用、无依据高额主张提出抗辩意见,厘清各项赔偿项目法定计算标准,区分企业与保险公司的赔偿边界,论证案涉全部合理损失均在保险承保限额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承担赔付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核定伤者全部合理损失为159431.11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该笔款项;驳回伤者超出核定损失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保险公司与伤者按比例分担,企业应诉抗辩主张全部被法院采纳。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保险优先赔付规则,逐项抗辩不合理赔偿诉求,成功免除用人单位额外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