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伤者,法院判令康养机构赔付12.8万元
案情简介
老年人入住养老康养机构,合同约定机构提供协助如厕、站立等陪护服务。因房间呼叫设备损坏无法求助,老人自行起身摔倒致股骨颈骨折,后续继发股骨头坏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营养期180日、护理期150日,摔倒损伤对伤情参与度90,自身基础疾病参与度10。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2158.48元。康养机构抗辩老人自行起身摔伤属意外,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王欣雨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面整理养老服务合同、病房设施照片、全部诊疗病历、两次手术票据、伤残因果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围绕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过错展开论证,结合鉴定意见区分伤情参与比例;逐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法定损失,庭审驳斥被告无责抗辩,明确机构未履行设备检修、安全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康养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过错责任,扣减其前期垫付费用后,判令康养机构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28558.48元;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伤者九级伤残对应的核心赔偿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论证养老机构设施故障侵权过错,结合因果鉴定完整核算损失,为当事人争取十余万元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