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判决时间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9 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某建材供货企业向项目总包公司供应级配砂石,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完成全部供货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总包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 64万余元。总包与地产开发商提前终止总承包合同,开发商尚有两千余万工程款未付给总包,但总包长期不起诉、仲裁,怠于主张到期债权,供货企业回款无望。原告委托李丹丹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代为支付全部建材欠款及资金利息。庭审中开发商、总包分别提出无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存疑等抗辩。
案件核心争议
1. 采购合同抬头与盖章名称不一致,原告是否具备合法债权人主体资格;
2. 总包与开发商提前解约,双方工程款债权是否属于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未通过诉讼、仲裁向次开发商主张债权,是否构成法定 “怠于行权”;
4. 建材买卖合同项下律师费无约定,能否由次债务人承担。
三、案件结果
前后对比
起诉前开发商以无直接买卖关系拒绝付款,总包否认原告合同主体身份、拖延对账。李丹丹律师完整整理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单、发票、总包终止协议全套证据,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
1. 认定原告主体适格,代位权全部成立;
2. 判令开发商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4万余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 LPR 计算利息;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开发商承担;
4. 驳回律师费相关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
1. 击破合同主体瑕疵抗辩,锁定原告合法债权身份
针对被告提出采购合同文字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抗辩,律师当庭出示全部合同原件,以落款公章为核心证据,结合全套送货验收单、增值税发票、转账流水形成完整供货证据链,法院认定仅为文字笔误,原告系真实供货债权人,主体资格完全合法。
2. 完整满足代位权四大法定构成要件
分层举证四组核心证据:①三份砂石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单、发票、收款记录,证明原告对总包享有 64万余元到期货款;②总包与开发商终止施工协议,证实总包对开发商持有两千余万到期工程款债权;③全程举证总包未起诉 / 仲裁追讨欠款,符合司法解释 “怠于行使债权” 情形;④案涉货款属于普通商事债权,不属于人身专属债权,四项要件全部完整成立。
3. 合同提前解约情形下论证债权全部到期
抓住总包、开发商中途终止总包合同关键事实,原采购分期付款条款履行基础消失,双方无新付款约定,依据《民法典》履行期限不明条款,主张全部剩余材料款提前到期,彻底推翻对方 “未到结算节点” 抗辩。
4. 厘清连环债务法律关系,打通直接回款通道
区分供货方(债权人)、总包(债务人)、地产开发商(次债务人)三层主体,结合《民法典》535 条及建工相关裁判规则,清晰论证建材供应商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欠付工程款的开发商,避开无资产总包,大幅提升回款可行性。
5. 立案同步财产保全,锁定开发商资产保障执行
起诉阶段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开发商名下账户,防止诉讼期间转移资金;最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判由开发商承担,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判决生效后可直接强制执行开发商账户款项。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建材、砂石、苗木等材料供应商被总包拖欠货款;
2. 总包无资产、怠于向开发商主张到期工程款;
3. 合同文字名称与公章存在细微瑕疵,对方否认原告主体;
4. 项目中途停工、总包与开发商提前终止施工合同;
5.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越过中间总包直接向开发商追讨货款。
六、法律服务指引
建材、设备、苗木等供货欠款纠纷均可预约李丹丹律师。律师精通债权人代位权完整举证体系,擅长处理合同名称瑕疵、项目中途解约、债务人怠于行权等疑难情形,完整梳理送货单、发票、总包结算文件,通过代位诉讼直接向开发商追回全部材料货款,同步配套保全措施,一站式解决连环债务回款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