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赵X(化名)与被告孙某、李X(化名,李X系周俊律师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房屋及案外人蔡X承包的4.03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转让给孙某、李X。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包含涉案0.66亩“竹*槽”茶X在内的1.76亩茶X暂由原告继续经营管理,待其丧失劳动力时再交由被告方。
2023年,因修建高速公路,上述0.66亩茶X被征收,产生征地补偿款共计45548元(其中园地补偿28562元、林地补偿13706.22元、青苗补偿3279.84元)。村委会基于协议备案,将该笔补偿款统一发放给孙某、李X。原告认为其系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张被告取得全部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6000元及利息。李X委托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俊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买卖协议、村委会备案材料等关键证据,并赴大沟村委会核实征地补偿款发放依据。经研判,周俊律师确定核心抗辩方向:原告并非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仅享有代耕期间的地上附着物(茶树)权益,无权主张土地补偿费。
庭审中,周俊律师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案涉0.66亩土地的原承包户蔡X家庭成员均已身故,家庭承包经营权已依法消失,土地不再发生流转,原告从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司法解释,征收补偿款中的园地补偿、林地补偿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应由权利人享有,原告无权分得;
原告仅系代耕人及茶树种植者,依法仅有权获得青苗补偿费;
村委会根据双方已备案的协议发放款项,被告无过错,不构成不当得利,亦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周俊律师还就案件定性提出异议,指出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不符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并据此调整抗辩策略。
案件结果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代理意见:
认定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不当得利;
明确原告并非0.6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园地补偿及林地补偿(合计42268.22元);
鉴于原告确为该茶园的实际代耕人及茶树种植人,判决被告仅需返还原告青苗补偿费3279.84元;
驳回原告关于利息损失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441元,被告仅承担34元。
至此,周俊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守住4.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将原告索赔金额从4.6万元大幅压减至3279元,取得了压倒性的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