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涉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实际车主,高院裁定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
##内容###案情简介
营运车辆实际经营人驾驶挂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工作人员全责,事故造成车辆停运产生合理营运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侵权用工企业承担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免责条款无需赔付。侵权企业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两项核心主张:一是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停运损失;二是车辆挂靠经营违法,停运损失不属于合法可赔损失,要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律师作为受损实际车主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主张挂靠协议合法,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无误,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梳理一、二审全套案卷材料,调取车辆挂靠协议、营运资质、事故责任认定书、停运损失核算材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论证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法定赔付依据,说明挂靠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参考判例、理论文章逐一质证反驳,清晰区分案件事实差异,逐条驳斥对方保险免责、挂靠无效两项再审理由,完整固定原审裁判合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保险公司已完成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有效;车辆挂靠协议合法有效,受损车辆属合规营运车辆,实际经营人主张停运损失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再审申请人全部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生效判决维持效力。
##律师核心价值
再审阶段完整举证论证挂靠合法与停运损失法定赔付依据,逐条驳斥对方再审理由,高院驳回对方全部再审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