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赣 1102 民初 XXXX 号
原告:HLH、HLB、HXL、LXY(死者直系亲属),四人户籍地上饶村镇,身份信息脱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LJM,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一鸣,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CH,男,户籍地广丰区村镇,身份信息脱敏。被告:某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辖区楼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负责人:WXY,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GXM、HJF,外地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四原告与被告 CH、某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6 月 20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过程:事故伤者经多次治疗后因伤情恶化死亡,原告变更诉讼主体为死者近亲属,主张交强险、商业险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案件事实:2023 年 1 月 24 日被告 CH 超速机动车与死者骑行电动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伤者先后 7 次跨多地医院住院治疗 305 天,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后续因伤情恶化死亡;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三者险,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分别垫付部分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定:区分法定赔付项目,剔除不合理自费票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按 6:4 划分赔偿比例;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总损失 XXX.85 元。裁判要点:交强险先行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商业险按 60% 承担,抵扣双方垫付费用后作出判决。
依照《民法典》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相关规定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判决:一、保险公司七日内向四原告赔付各项损失 500263.86 元;二、保险公司七日内向肇事司机返还垫付费用 32859.85 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722 元,由原告承担 1353 元,肇事司机承担 4369 元。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员:LL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LY
书记员:WYT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