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冯路凯律师胜诉案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成功追责全额持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责任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靳XX、刘XX、史XX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赵XX,陕西XX实习律师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赵XX,陕西XX实习律师本案系原告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履行产生债务,经法院调解确认债权后强制执行无果,原告主张第三人全部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诉请各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限额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货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原告此前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合同,双方履约产生货款纠纷,经泾阳当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第三人需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始终未足额清偿款项,原告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经法院核查,第三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依法终结。为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委托冯路凯律师全权处理股东追责诉讼。冯路凯律师全面梳理第三人工商登记档案,完整梳理公司设立、多轮股权变更时间线,厘清历任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节点;调取生效调解书、终本执行裁定书等全部核心债权、执行证据,固定公司无清偿能力的关键事实。庭审中,对方全部被告抗辩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无需担责、不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冯路凯律师围绕 2023 修订《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展开论证,区分股权变更时间与新法施行时间、债务形成时间,精准区分现任全额持股股东与已退出原股东的责任边界,完整举证案涉债权执行终本、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充分阐述全额持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适用情形,清晰论证现任实控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完整回应被告全部抗辩观点,形成完整严密证据链与法律说理逻辑,支撑原告诉求合法成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现任全额持股被告需在其全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对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欠付货款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驳回原告对其余已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三名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胜诉对应的持股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不能以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案涉债权经强制执行后公司无财产清偿,符合 2023 年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现任百分百持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无证据证明已退出股东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等应当担责情形,故原股权转让股东无需承担责任。案件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相关举证条款作出裁判。
冯路凯律师办案价值:
西安冯路凯律师深耕公司债权、股东出资纠纷,本案精准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新规,梳理多层股权变更证据,击破对方期限利益抗辩,帮当事人追回回款保障。西安有货款、股东追责纠纷,搜索西安律师推荐可快速咨询冯路凯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