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XX(化名) 委托代理人:赵长轲,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某家政特许经营企业(化名)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费用返还纠纷
2025 年末,林XX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被申请人家政加盟项目,对方招商工作人员持续线上推介项目,宣传创业扶持相关政策。2025 年 12 月 6 日,双方线上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加盟该家政品牌,合同标注合作费用原价 79800 元,经协商最终实际合作费 59800 元,合同明确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签约当日,林XX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支付 59800 元,对方出具收款收据。
签约后,被申请人运营工作人员推出预存优惠活动,持续沟通劝导林XX缴纳预存货款 5000 元,林XX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转账 5000 元至该运营人员个人账户。自签约至 2026 年 1 月 7 日,林XX未选址开店、未领取品牌物料、未参与任何运营培训,全程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品牌经营资源。2026 年 1 月 7 日,林XX正式向对方工作人员提出全额退款,对方以款项已上交公司、基层人员无退款权限为由多次协商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XX委托赵长轲律师代理本案,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费用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长轲律师围绕特许经营冷静期核心维权要点,全面、系统完成证据梳理与固定工作,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 合同类证据:调取双方电子签署《合作协议》,提炼合作费金额、律师费承担等关键条款;
- 资金支付证据:整理全部微信转账明细、电子收据,区分品牌合作费、货品预存款两笔支出,清晰佐证资金交付事实;
- 沟通记录证据:对招商、运营工作人员全部微信、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可信时间戳保全,同步录制原始聊天视频,完整留存项目推介、优惠劝导、协商退款全过程记录,证明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品牌经营资源;
- 维权成本证据:整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证据固定完毕后,赵长轲律师起草仲裁申请书,明确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规定,提出完整仲裁请求。案件立案后,仲裁庭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赵长轲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围绕冷静期法定单方解除权展开法律论述,客观说明申请人未开店、未使用任何特许经营资源,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同时结合合同约定主张各项费用返还。
庭审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赵长轲律师立足全部证据与法律依据,合理开展调解谈判,在保障当事人核心回款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双方履约实际情况,逐步协商分期回款、违约兜底等完整调解方案。
三、案件结果
(一)调解处理结果
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主要内容:
- 双方于开庭当日解除案涉《合作协议》;
- 被申请人分两期向申请人返还合计 55000 元款项,第一期于 2026 年 8月前支付 28000 元,第二期于 2026 年 9 月前支付 27000 元;
- 申请人返还企业赠送药剂与设备,返程运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付款,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9800 元,同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违约金、仲裁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剩余款项差额、律师费等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次加盟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 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调解成立核心理由
- 法定冷静期规则适用成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法定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即便合同未细化冷静期期限,判断标准为是否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本案申请人签约后未开店、未接受培训、未使用品牌商标、供货等核心资源,享有无责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 全案完整证据支撑全部案件事实赵长轲律师提前完成合同、转账、聊天记录、时间戳保全、律师费凭证全套证据整理,证据逻辑闭环,仲裁庭完整采信申请人陈述的全部案件事实,为调解奠定事实基础。
- 调解方案兼顾双方公平权益调解方案综合考量双方沟通过程、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分期退款模式,同时增设逾期付款违约金、强制执行条款,充分保障申请人回款权益;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附属诉求,一次性化解纠纷,减少双方后续诉讼、执行程序的时间与成本损耗,符合仲裁高效化解民商事争议的处理原则。
案例总结
本案为典型家政特许经营冷静期维权案件,赵长轲律师依靠完备证据筹备、精准运用冷静期法律条款、高效仲裁调解谈判三大办案优势,在未实际经营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快速达成高比例退费调解方案,既规避冗长裁决流程,又通过调解文书设置违约兜底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款项顺利收回,对同类未开业加盟退费案件具备较强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