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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工程结算一、二审全胜,对方申请高院再审,代理被申请人驳回全部再审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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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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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对方全部再审理由均不成立,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两级生效判决维持不变,我方当事人合伙收益裁判结果完全稳定。

案件详情

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 5
委托方:合伙工程实际出资方(再审被申请人,一、二审原告)
代理律师:温丽丽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合伙承接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因税费抵扣、管理费、车辆抵材料款、项目支出产生分歧,对方拒绝配合结算,我方起诉分割合伙利润。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完整审计报告、发包方出具证明、材料抵账协议等证据,支持我方合伙利润分割诉求。对方不服两级生效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1. 一、二审仅凭审计报告定案,税费、管理费不应从合伙收入扣除;2. 二手车抵账作价过高,损害合伙人利益;3. 对方亲属签字支出单据应计入合伙成本,原审未采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温丽丽律师接受委托,向高院提交完整再审答辩材料,逐条反驳再审理由:1. 发包方、第三方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案涉工程款结算时已实际扣除税费、管理费,审计报告依据双方全部工程凭证出具,符合合伙收支认定标准;2. 车辆抵材料款金额经材料债权人书面认可,属于合伙对外合法债务清偿,作价公平;3. 对方亲属无我方书面授权,无权单独确认合伙支出,相关单据不具备结算效力,原审不予采信符合举证规则。同时整理一、二审全套证据归档,向承办法官清晰还原合伙施工、款项结算完整事实链条。

案件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对方全部再审理由均不成立,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两级生效判决维持不变,我方当事人合伙收益裁判结果完全稳定。

律师价值

1. 精通建设工程合伙结算、再审审查程序规则,针对高院再审重点审查的证据、事实问题精准答辩;

2. 牢牢把握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论证对方无有效证据支撑再审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 区分合伙对外债务、内部成本认定标准,清晰说明税费、管理费、抵账车作价的客观事实依据;

4. 一站式处理一审起诉、二审应诉、高院再审全流程合伙纠纷,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合伙投资收益,阻断对方推翻生效判决的维权路径。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工程、养殖、商贸等合伙经营产生利润、支出、抵账纠纷,一审、二审胜诉后对方申请高院再审;合伙出资、施工方均可委托温丽丽律师代理再审答辩,稳固生效判决、避免合伙收益被改判缩减。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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