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1:某某自然人;原告 2:某某自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自然人。
原告亲属早年无深圳购房资格,与被告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全部购房款、贷款、物业水电费用均由原告方承担,房屋长期由原告方占有、出租收益。后被告私自将房屋办理大额抵押,拒绝配合过户。两原告现已具备深圳购房资格,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存在房屋代持关系、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配合过户,被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当事人找到卢XX律师时,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被告又私自抵押房产,案件举证难度极大,过户诉求存在明显法律障碍。接受委托后,卢XX律师全面梳理多年交易资料,逐一归集二手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宝、微信还款记录,调取物业缴费单据、房屋租赁合同、中介证人证言、亲属书面情况说明、双方沟通录音等数十份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还原出资、还贷、实际占有使用全过程。卢XX律师精准区分债权关系与物权登记效力,明确诉讼请求逻辑,规范起草民事起诉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房产防止被告二次处置。庭审当日被告缺席,卢XX律师完整当庭举证、逐项陈述证据证明目的,清晰论证双方以实际行为形成事实代持合意,同时客观说明房屋现有抵押限制过户的法律现状,完整发表代理意见,引导法庭查清全部事实,为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成立夯实全部事实与证据基础。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案涉房产存在房屋代持法律关系;驳回两原告确认房屋所有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原告方提交的出资流水、物业缴费凭证、证人证言、沟通录音等证据互相印证,虽无书面代持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构成事实代持关系;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无法直接确认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且房屋存在带禁止转让约定的抵押,未结清抵押前不支持过户诉求。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