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
被告:某某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人:某某。
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名女儿,双方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诉请两名女儿归其抚养、高额抚养费、车辆归己方、房产还贷补偿、家暴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追加多项借款、共同债务诉求。被告应诉主张争取两名子女抚养权,区分婚前房产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要求分割保险现金价值,认定多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反驳家暴、婚内借款等不实主张。双方就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分割、债务认定、损害赔偿产生巨大分歧。
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卢建军律师处理离婚应诉案件时,对方诉求繁杂,不仅主张高额抚养费、家暴赔偿,还新增多笔借款、共同债务诉求,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点多,举证与抗辩难度较大。接受委托后,卢建军律师全面梳理婚姻全部证据,调取房产购房合同、首付流水、多年还贷银行记录,完整核算婚前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总额,精准计算房产分割比例;收集被告收入证明、家庭开支凭证、信用卡账单、转账记录,固定己方收入、家庭支出、对外借款相关证据。针对对方家暴、婚内欠款、大额共同债务主张逐一梳理抗辩逻辑,区分夫妻日常转账与借贷、分居后单方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同时整理己方抚养优势材料,客观陈述抚养条件。庭审中逐条反驳对方不实诉请,围绕子女成长稳定环境、婚前财产归属、债务认定标准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划分各方财产权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财产与抚养相关合法权益,推动法院作出公平合理的分割裁判。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两名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合计支付抚养费 3000 元,享有随时探望权;婚前房产拍卖变卖后,清偿贷款及费用,剩余款项原告分得 27.52%、被告分得 72.48%;婚后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 20000 元;驳回原告家暴精神赔偿、额外分居抚养费、借款、单方债务分担等全部其他诉求;驳回被告全部额外财产、债务分割主张;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双方均同意离婚,准予解除婚姻;子女长期随外祖父母生活,维持现有环境更利于成长,结合收入酌定抚养费;房产为被告婚前购置,仅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原告家暴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家暴过错;双方主张的婚内借款、单方信用卡债务无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合意,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
适用法条:《民法典》1064、1079、1084、1085、1087、1089、1091 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49、76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