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务工自然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张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一:某某,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二:某某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驾车转弯未礼让直行原告,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多项费用不予赔付为由压低赔偿金额,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 16 万余元。
办案经过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纠纷,保险公司庭审中多处抗辩,拒绝赔付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幅压低赔偿总额。江霞律师接受伤者委托后,全面收集事故认定书、完整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单位务工证明、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辅助器具购买发票等全套证据,完整固定原告务工收入、伤残等级、三期时长、后续取钢板费用等关键事实。庭审质证阶段,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一反驳:结合银行流水与用工证明佐证原告真实误工收入,依据伤情论证护具为必要支出;援引保险法相关规定,阐X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理应承担;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拒赔抗辩,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免责条款效力,说明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同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合法三期、后续治疗费,逐项核算各项法定赔偿项目,剔除保险公司不合理扣减依据,完整维护伤者全部法定赔偿权益。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保险公司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28136.94 元(已扣除前期垫付 18000 元);
- 驳回原告超出法定标准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57.5 元,由肇事驾驶员承担。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道路交通安全司法解释,肇事方全责,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伤者全部合理人身损害损失;
- 根据保险法规定,鉴定费系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开支,保险公司不得拒赔;交强险赔偿范围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险免责不影响交强险赔付;
-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结合司法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结合原告实际工资流水核算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
- 无充分依据的超额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