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二人:两名老年农村自然人,夫妻关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一:肇事小型客车驾驶人;被告二: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被告驾车未靠右通行引发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年长原告次要责任,同行原告无责。年长原告全身多处骨折,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二原告住院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肇事方质疑事故责任、伤残伤情、误工费,保险公司拒赔鉴定费,双方协商无果,二原告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合计近 30 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多人受伤、伤者构成双九级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保险公司多方提出抗辩,否认高龄伤者误工损失、主张伤者旧伤影响伤残等级、拒绝承担鉴定费、质疑事故责任划分。江霞律师接受两名老年伤者委托后,系统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整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人员身份证明、车辆维修票据等全套证据材料。针对驾驶人辩称责任过重、伤者旧伤致伤残的抗辩,江霞律师提交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函佐证伤情全部由本次事故造成,对方未申请事故复核,抗辩无证据支撑;针对保险公司拒赔鉴定费,援引保险法相关规定论证鉴定费属于定损必要开支,保险公司应予承担;结合农村老人日常务农实际,据理力争高龄伤者误工费,参照本地标准核算误工、护理、营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项目,逐项驳斥对方压低赔偿金额的意见,完整固定全部合法损失,推动法院依法核定全部赔偿项目,最大限度保障两名老年伤者的经济赔偿权益。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保险公司赔付年长原告各项损失 165546.23 元(已扣减垫付 15000 元);
- 保险公司赔付另一原告各项损失 2439.95 元(已扣减垫付 3000 元);
- 肇事驾驶员赔付年长原告剩余损失 43952.11 元(已扣减垫付 5000 元);
- 驳回二原告超出法定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72 元,按责任比例由各方分担。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民法典》1179、1208、1213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76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主次 7:3 责任划分承担;
-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为查明损失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结合司法鉴定三期、伤残等级,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农村高龄居民仍从事农业劳动,依法酌定误工费;
- 肇事方未提交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伤者旧伤抗辩,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