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性自然人,指定辩护人:江霞,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双方因蜂笼、蜜蜂归属邻里纠纷发生争吵互殴,被告人持木凳打伤对方,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庭审前足额赔偿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困难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办案经过
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存在被判处实刑羁押风险。江霞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卷宗,梳理纠纷起因、伤情鉴定、垫付医疗费凭证、村委会困难证明、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全部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讲解故意伤害定罪标准、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全额赔付损失达成和解并拿到谅解文书。庭审辩护阶段,重点阐述案件系民间邻里琐事引发、被害人存在纠纷诱因、被告人主动送医垫付医药费、自首、全额赔偿获谅解、家庭为唯一劳动力、具备社区矫正多重从轻情节,请求法院适用缓刑,完整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庭全部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 作案工具木凳依法予以没收。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从轻处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宽情节;
- 结合民间邻里纠纷背景、家庭实际困难、司法局同意社区矫正,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
- 作案工具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没收,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