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TCJ,户籍地、现住址、身份证号脱敏,早年无刑事前科,本案先后取保、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系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人 WJ,户籍地、住址、身份信息脱敏,存在抢劫、吸毒、赌博多项前科,本案全程羁押,辩护人系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人 XXX,户籍地、住址、身份信息脱敏,系强奸罪刑满释放累犯,本案被逮捕羁押。
辩护人刘成群,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TCJ、WJ、XXX 共同经营足浴店招募多名人员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另指控 WJ 摆设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TCJ、WJ 系主犯,XXX 系从犯,XXX 属累犯从重处罚,并出具对应量刑建议。
案件历经简易转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
TCJ 当庭辩解并非实际经营者,辩护人提出卖淫人数、涉案金额认定存疑、当事人身体不适不宜羁押等意见;
WJ 认可指控,辩护人主张扣减部分涉案金额、家属愿意退缴违法所得;
刘成群律师为 XXX 辩护:当事人入职晚,仅领取固定工资,只负责接待看店,未参与招募、定价、分红,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同时结合坦白、家中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等情节,请求大幅从轻量刑。
法院审理查明:TCJ 出资、WJ 出面登记开设足浴店,二人共谋组织人员提供色情服务,招募三名以上卖淫人员,非法获利三十余万元;WJ 另行开设赌博机获利一千余元。XXX2024 年 10 月才入职,仅负责接待、值守,无出资分红,仅按月领取固定薪资,属于共同犯罪次要人员;XXX 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
法院评判:采纳刘成群律师核心辩护意见,认定 XXX 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综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全案主从地位差异分别量刑。
判决要点:
XXX 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六年四个月并罚金;
XXX 犯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五年六个月并罚金;
3.XXX 犯组织卖淫罪,结合从犯、坦白从轻,判处对应刑期并罚金;
4. 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手机、账本、情趣用品、赌博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个人自用手机发还本人。
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姓名脱敏)
二〇XX 年 XX 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