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货车溜车撞坏充电桩,孙洪涛律师代理能源企业全额获赔财产损失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孙洪涛律师 在线
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孙洪涛律师完整整理事故记录、设备采购维修凭证、经营数据等全套证据,驳斥保险公司各项拒赔理由,法院采信全部设备损失并依法支持停业损失,为能源企业挽回四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某能源企业,负责人 QHM,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脱敏地址。

被告:某财险深圳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CZ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JB,北京某 (张家口)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能源企业与被告 XX、某财险深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10 月 13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 XX 赔偿充电桩设备损失 35950 元、停业损失 7098 元;2.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XX 驾车操作不当溜车,撞坏原告站内充电桩设备,产生设备重置、维修费用,设备停用造成经营损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百万三者险,理赔协商无果起诉。

被告 XX 答辩:车辆已投保保险,赔付事宜听从保险公司安排。

保险公司答辩:不认可事故协商记录、设备损失及停业损失证据,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XX 全责溜车损毁充电桩,原告已购置新设备并支付安装维修费;保险公司未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参照行业标准酌情核定停业损失,全部损失未超保险赔付限额。

依照《民法典》侵权、保险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财险深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40999.89 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0 元,由被告 XX 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脱敏)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洪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洪涛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孙洪涛律师
11307200****0154 执业认证
  • 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永安东街(沙城法庭,交通法庭对面)
孙洪涛律师自2009年正式执业,深耕张家口怀来地区法律服务十余年,现任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扎根怀来本地,熟悉怀来...
  • 139 3133 005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