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某能源企业,负责人 QHM,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脱敏地址。
被告:某财险深圳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
负责人:CZ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ZJB,北京某 (张家口)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能源企业与被告 XX、某财险深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10 月 13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 XX 赔偿充电桩设备损失 35950 元、停业损失 7098 元;2.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XX 驾车操作不当溜车,撞坏原告站内充电桩设备,产生设备重置、维修费用,设备停用造成经营损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百万三者险,理赔协商无果起诉。
被告 XX 答辩:车辆已投保保险,赔付事宜听从保险公司安排。
保险公司答辩:不认可事故协商记录、设备损失及停业损失证据,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XX 全责溜车损毁充电桩,原告已购置新设备并支付安装维修费;保险公司未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参照行业标准酌情核定停业损失,全部损失未超保险赔付限额。
依照《民法典》侵权、保险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财险深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40999.89 元;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0 元,由被告 XX 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十五日内,上诉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脱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