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原告:JXX,女,2002 年 5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舒絮,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WJL,实习律师。
被告:XX,男,1996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址脱敏,公民身份号码脱敏。
原告 JXX 与被告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游舒絮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至成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双方未婚生育子女后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长期实施家暴,派出所曾出警告诫;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仍持续骚扰、施暴,双方已分居,感情完全破裂;孩子自幼由原告独自照料,适宜随母亲生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恋爱生子后登记结婚,婚后频繁争吵,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公安部门出具报警处置证明;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撤诉,双方 2024 年 10 月起分居。本案证据包含结婚证、出生证明、伤情照片、公安证明、通讯记录及原告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多次起诉离婚、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幼子自幼随母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成长,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调整抚养费标准。
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信息脱敏)
书记员(信息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