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X(化名,上诉人)、赵X(化名,原审被告人)
代理人: 辩护人李硕海律师(为原审被告人赵X辩护,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X酒后出于无事生非、逞强凌弱的心理,在南宁市武鸣区宁武XX一烧烤摊游戏机室内,无故将被害人王X某正在玩的游戏机电源拔掉,双方发生推搡。王X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被告人赵X见状,为帮助王X而参与殴打被害人,周X、姚X等人(另案处理)亦冲上前共同殴打王X某。期间,王X某被刀捅伤,致脾脏、左腹壁等多处穿通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王X、赵X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和一年八个月。王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赵X虽未上诉,但辩护人李硕海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办案经过:
李硕海律师在二审阶段全面梳理案情,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第一,赵X与王X等人并无事前预谋,是临时起意的帮助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赵X并未使用工具击打被害人,被害人的重伤后果主要由刀伤造成,与赵X的殴打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联,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第三,赵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赵X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轻的从犯,一审判决虽已认定,但量刑时对其从轻幅度不足。李硕海律师围绕上述观点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赵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等从轻情节一审均已充分考虑并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量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X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案中,李硕海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确保了一审判决中对赵X从轻处罚的情节在二审中得到法院的确认与维持,成功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辩护意见对维持原判起到了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