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1日,林XX与某甲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将某甲公司开发的鸡西市鸡冠区某房产转让给林XX。该商品房面积为89.47平方米,总价款为203,991.60元。当天,林XX将房款交付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出具加盖某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林XX签收房屋交付回执。2015年4月21日至今,林XX占有使用该房屋。林XX要求某甲公司办理产权登记,但某甲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林XX办理过户的义务,故诉讼至法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杰,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无条件配合林XX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办理该房屋产权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向法院提交了《房屋认购合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房屋交付通知书回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2015年4月21日某乙公司收取供水、供电及物业等费用收据、某丙公司用户交费明细、水费缴费明细、电费缴费发票、电费缴费凭证截屏,证明2015年4月21日,林XX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某丁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8号楼4单元201号房转让给林XX,总房款203,991.60元。并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某丁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合法有效。2015年4月21日,林XX向某甲公司交付购房款,某丁公司为林XX出具金额为203,991.60元的收据。当日,林XX收到某乙公司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书》,并在回执上签字。林XX与某乙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林XX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自2015年4月21日起,已经接收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对该房产不仅享有物权期待权,也应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的事实。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结合当事人陈述,能够客观充分的证实林XX购买案涉房屋、支付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