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X,女,1967年6月出生,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25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童X涉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多次在重大节庆日、重大活动期间进京重复、越级信访,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20xx)鄂xx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处童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童X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委托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周峰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全面审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童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周峰律师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童X的信访行为是否已超越合法维权范畴,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童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多次进京重复、越级信访”,但在案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指控,存在重大疑问。
二审庭审中,周峰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展开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第一,关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指控,在案证据未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关于“多次进京信访”的行为,信访事项是否已经依法终结、信访过程中是否存在起哄闹事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关键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不清;第三,在“信访型”寻衅滋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行为是否实质上破坏了社会秩序,避免将合法或不当的信访行为扩大认定为刑事犯罪。周峰律师从证据审查、程序合法性及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论证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童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多次在重大节庆日、重大活动期间进京重复、越级信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xx)鄂1xxxx刑初54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体现了法院对“信访型”寻衅滋事案件保持审慎态度的司法导向,避免将信访行为轻易入罪,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