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XX、周XX、周XX、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被告:叶X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叶X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常XX。
死者王XX因胆囊结石入院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突发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认为医院手术操作、术后处置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诉请医院按过错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787794.14 元。医院辩称诊疗抢救流程合规,出血仅为小血管分支损伤,自身无医疗过错。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首次鉴定机构因未尸检无法明确死因,终止鉴定;刘瑞云律师另行申请司法鉴定,取得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为同等至主要原因。庭审中医院邀请医学专家出庭质疑鉴定结论,鉴定人当庭出庭回应抗辩。法院完整核对病历、票据、亲属关系证明、两份鉴定文书等全部证据,综合双方质证意见认定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判决内容
- 叶X某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449004.86 元;
- 驳回四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838.97 元,原告方承担 2510.76 元,医院承担 3328.21 元。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采信原告方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双方专家、鉴定人当庭陈述,综合认定医院诊疗存在操作、处置缺陷,酌定医院承担 50% 同等责任;逐项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全部损失,另行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