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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辩护案例: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数罪并罚,精准辩护助力企业及负责人均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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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 在线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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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俞留军律师在本案中围绕证据效力、罪名认定、罚金折抵、生态修复等关键问题展开系统辩护,成功推动法院对企业和两名负责人均适用缓刑,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存续经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单位犯罪辩护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被告单位: 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诉讼代表人: 陈X,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单位辩护)。

被告人: 唐X(化名),男,,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 陈X(化名),男,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被告人唐X出资注册成立某工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从他人处转让了县某采石场及采矿权证。为了建设厂房进行石矿的生产、加工和堆放,该公司在矿区范围外进行地块平整过程中非法开采石灰石矿,将开采的石灰石矿加工成不同规格的石料出售获利。经专业机构勘测,该公司在矿区范围外非法开采石灰石矿,合计估算面积达53462平方米,动用石灰岩矿石量143.01万吨,造成石灰石矿损失价值经认定共计174万元。此外,该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采石场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总面积合计17.9亩。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70万元。此前,该公司已因越界开采等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累计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逾130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单位犯罪案件,涉及两个罪名、三名被告主体,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辩护人俞留军律师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阅卷工作,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本案的争议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非法采矿数量的认定依据是否合法——辩护人指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313队出具的调查说明并非专业司法鉴定意见,县发改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亦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主体资格,证据效力存疑;二是非法采矿价值计算中未区分含税价与不含税价,违反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三是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折抵问题,以及被告单位是否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针对上述问题,俞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了深入论证。同时,俞律师积极推动被告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缴纳了全部行政罚款和没收款项,向林业部门申请异地造林并缴纳了24万余元植被恢复费用,在破坏的土地上进行了复耕。庭审中,俞律师还提出了被告单位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作出过贡献、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确等多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评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采矿数量和价值认定依据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有色地质局313队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均具备相应认定资质,对辩护人的该部分意见未予采纳。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多项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认定被告人唐X、李XX在非法采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被告单位缴纳的行政罚款22万元应当折抵非法采矿罪的罚金;充分考虑被告单位积极缴纳罚款、恢复生态、缴纳异地植被恢复费用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60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罚金70万元(行政罚款22万元予以折抵);被告人唐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陈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本案中,辩护人俞留军律师在证据审查、量刑情节论证、罚金折抵等关键问题上据理力争,成功推动法院对被告单位从轻判处罚金、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使企业和负责人免于收监执行,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在单位犯罪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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