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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野生动物走私刑辩|张倩律师专业辩护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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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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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倩律师作为孙某某辩护人,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定性无异议,重点从多维度开展辩护:提出案涉海马应按人工繁育调低涉案价值;主张当事人系从犯、主观不知情,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请求适用缓刑,提交车辆权属、志愿服务等材料佐证,完整挖掘全部从轻量刑情节,为法院从轻判处三年六个月刑期提供有力辩护支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河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有走私同类犯罪前科,指定辩护人叶XX;被告人孙XX,辩护人张倩;被告人肖XX,指定辩护人郭XX;另有李XX、境外越南人员另案处理。
2024 年 9 月,黄XX、孙XX共谋从中越边境走私货物,黄XX负责驾车运货,孙XX探路望风。9 月 25 日二人完成一次走私运输;9 月 27 日孙XX邀约肖XX搬运走私XX制品,28 日黄XX运输途中被当场查获。查获XX共 22413 尾,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总价值 XXX 元。肖XX经公安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办案经过

公安查获后先后对三名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措施,完成鉴定、辨认、取证工作;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XX繁育属性、量刑情节辩论,三人均认罪认罚。孙XX辩护人提交的养殖文献、志愿证明与案件无关,未被采信。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三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保护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涉案XX不属于合法人工繁育物种,不降低价值认定;三人均为从犯可从轻。黄XX系累犯从重处罚;孙XX坦白认罪认罚;肖XX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本案情节严重,不适用缓刑。

适用法条

《刑法》相关走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罚金、财物处置条款;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规定。

判决内容

  1. 黄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 30000 元;
  2. 孙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25000 元;
  3. 肖XX: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15000 元;
    扣押XX制品依法处置,涉案探路车辆返还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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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律师,法学本科,执业于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维护当事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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