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于2023年9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会计,月工资1.5万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5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罗X继续工作。2025年3月,某公司以罗X严重失职、未做税务申报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罗X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部分年休假及加班工资,罗X支付电脑维修费五十元。罗X不服仲裁结果,委托安孟豪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1万余元、休息日及延时加班工资等共计十余万元。某公司则辩称系合法解除,同意按仲裁结果履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及解除性质,即某公司主张的2月28日到期终止或严重失职解除是否成立;第二,罗X应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如何认定,以及其主张的休息日与延时加班事实是否证据充分;第三,某公司停发的餐费是否属于固定劳动报酬,以及电脑维修费五十元应由谁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X存在严重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结合双方录音及微信沟通记录,法院认定双方于2025年3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年休假,法院根据罗X连续缴纳社保记录,认定其自2024年7月起每年享有15天年休假。关于加班费,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采信了部分休息日及延时加班事实。关于餐费,因属福利且无固定发放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罗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工资三千四百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2万余元、加班工资一千六百余元;罗X支付电脑维修费五十元;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