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申请人某农业合作社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第三人罗X在申请人承包的河道治理项目中从事修建工作时,因河坎突然塌方被压伤左腿,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XX,王XX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曾XX,曾XX雇佣第三人做工。虽经劳动仲裁确认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依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审判结果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