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温X与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温X与被告谢X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称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被告长期居住深圳,双方聚少离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原告突发心梗住院需安装心脏支架,被告未提供经济帮助,原告由儿子借款支付医疗费用。此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搬离原告住处,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后续因冠心病再次住院,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退休工资约二千元。原告曾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上诉后撤回,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十万九千余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扶助金一万元。被告同意离婚,但辩称转账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开销,不同意分割财产及支付扶助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的转款中包含表达特殊含义的金额及家庭生活开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转款尚有剩余,故不支持财产分割诉求。原告虽有退休收入且身患疾病,但结合被告经济状况及抚养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不支持扶助金请求。
审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温X与被告谢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