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上诉人某社区卫生室、王X与被上诉人某健康科技公司、佟X及原审第三人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社区卫生室与被上诉人某健康科技公司先后签订五份《合作协议》,约定卫生室向科技公司订购药品及配套设备,合同总金额数十万元。卫生室支付货款后,科技公司长期无法按约供货,且将业务对接方转移至第三方公司。双方多次对账确认科技公司尚欠货物价值十余万元。卫生室于二〇二五年十月向科技公司发送《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科技公司则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卫生室尚欠其货款十一万余元,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保管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未解除应继续履行。卫生室及负责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药品销售,案涉合同标的物系药品,科技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无证不得经营药品的强制性规定,故五份《合作协议》均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科技公司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经多次对账确认,最后一次对账单载明尚欠货款及退换货金额共计十八万八千余元。科技公司关于卫生室尚欠十一万余元货款的反诉主张,在后续对账单中无相应记载,不予支持。佟X作为科技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科技公司及佟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卫生室及王X货款十八万八千余元;
三、驳回卫生室及王X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科技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