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原告谢X与被告龙X、第三人涂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谢X与第三人涂X(贵阳市长城职业学校负责人)于二〇一九年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学校校区装修改造工程。二〇二一年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六百三十余万元,第三人尚欠原告二百五十余万元未支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被告龙X与第三人签订《黎平县恒星高级中学退股协议》,约定第三人退出该校全部股权,被告补偿第三人五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余款二十万元在学校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十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第三人指定支付了十万元,学校变更手续亦已完成,但余款四十万元被告一直未支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的四十万元股权转让费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第三人对原告的工程欠款,并于当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了被告。因被告未在限期内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债权四十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审判结果
一、被告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X四十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四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