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于2026年5月分两次通过微信号1XXXXXXXXXX向被告郭X购买共计20盒无正规标识壮阳产品,先后支付货款合计两千四百余元。张X服用产品后身体产生不适,经咨询得知案涉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任何外包装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张X遂委托某律所李某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争议焦点】
1. 被告销售无标签食品是否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2. 被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否认定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情形,是否应当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3. 货款退还金额、赔偿金额以及货物返还、违约责任如何协商确定。
【裁判结果】
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生效:一、郭X当庭向张X支付货款两千二百余元、赔偿款七千三百余元,合计九千五百余元;张X需在2026年6月20日前自行承担邮费将剩余货物邮寄至约定地址,逾期需支付两千二百余元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两百余元由郭X当庭承担。三、双方就本次产品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另行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