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签订沥青路面摊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款支付节点、缺陷质保比例与质保周期。施工方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双方工作人员通过线上聊天完成工程量对账确认,发包单位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工程尾款长期拖欠未结清。
施工企业委托杨慧欣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发包单位支付全部剩余欠付工程款,并按法定标准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案涉发包单位为自然人全资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同步主张该唯一股东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全部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保全、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两方被告提出多重抗辩:一是主张应当扣除全额质保金,当前未到质保支付期限;二是称工程存在路面积水、施工厚度不达标等质量缺陷,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应从工程款抵扣;三是对利息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四是一人公司股东辩称个人与公司财务完全独立,不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二、案件结果
经杨慧欣律师全程举证、庭审专业辩论,法院出具一审生效判决书,原告核心债权全部获得司法支持:
1.确认完整结算工程量与未付工程款基数
2.依法调整质保金预留比例,当期应付工程款全额落地
3.驳回
4.判令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全额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大部分
三、杨慧欣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1.被告同时以质保、工程质量、利息节点三大理由试图减少付款,杨慧欣律师整合施工合同、线上对账记录、转账凭证、企业股权档案多组书证,逐一瓦解对方各项抗辩事实基础,锁定完整欠付工程款基数。
2.精准掌握住建部工程质保金管理强制性规定,当庭指出合同约定质保金比例超出法定上限,说服法院调低暂扣质保金额度,大幅提升本案当期可回款金额,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即时债权。
3.案件叠加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争议,律师清晰向法庭释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财产独立的举证义务归于自然人股东;对方无任何财务分离证据,法院直接认定连带清偿责任,给债权增设一层执行保障主体。
4.针对被告单方提交的维修照片、单据,律师从原始载体、拍摄地点、书面维修通知三大维度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对应案涉施工项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扣款主张,保住全部到期工程款项。
5.代理起诉时一次性完整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股东连带责任,全方位锁定债务人财产责任,避免当事人分案起诉、重复维权,一站式解决全部债权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