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审原告梅X受案外人李X委托,将某公司名下经拍卖取得的房屋出租给原审被告王X,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5万元,若因整体出售,王X需在30日内搬离。履行期间,梅X通知王X搬离,双方随后签订《退租厂房场地协议书》,约定王X于2024年9月17日前腾退,逾期每日补偿1000元。因王X直至2025年4月13日才搬离,梅X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协议有效,并要求王X支付占有使用费20.8万元、违约金及电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梅X关于占有使用费等主要诉求。王X不服,委托刘瑶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退租厂房场地协议书》的效力及违约金条款的真实性。王X主张签约时因故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梅X事后私自添加了逾期每日1000元违约金的条款,双方未达成合意。2.梅X的诉讼主体资格。王X主张梅X仅为代理人,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3.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及占有使用费标准是否过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协议效力,对比双方拟定的草稿与正式协议,违约金条款位置存在明显差异,结合证人李X等人的证言,认定该条款系梅X私自添加,非真实意思表示,退租协议不成立。关于主体资格,梅X作为协议签订主体且已交付房屋,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关于占有使用费,因退租协议不成立,梅X主张的每日1000元违约金缺乏依据,且王X已支付租赁期内全部租金5万元,故无需再支付占有使用费。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占有使用费等判项,改判王X仅需支付垫付的电费3500元,驳回梅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