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与案外人刘X胜均为某市某区居民。1997年10月1日,原告刘X从刘X胜处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9年1月22日,刘X胜去世。刘X胜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张XX、女儿刘X艳、儿子刘X生。后刘X生去世,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刘X静、女儿刘X彤、刘X文。因房产一直登记在刘X胜名下,原告刘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张XX、刘X艳、刘X彤、刘X文、刘X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并判令五被告协助办理房产更名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律师事务所邢鹤晨律师、刘X博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刘X与案外人刘X胜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涉案房产买卖发生在1997年,年代较为久远,且出卖人刘X胜及其儿子刘X生均已去世,涉案房产涉及多名法定继承人。被告方作为继承人,是否应当受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以及原告在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是否依然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的权利,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邢鹤晨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论述。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归原告刘X所有,被告张XX、刘X艳、刘X彤、刘X文、刘X静配合原告刘X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二、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原告刘X负担;三、其他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过邢鹤晨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成功通过调解方式确认了房屋所有权,顺利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房产过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