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7月,某公司发包道路工程给某公司承建,杨X分包部分工程后,吴X又从中分包堡坎等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肖X用自己的车辆为吴X修建的路段运输砂石,双方约定了计价方式。2020年1月,吴X、冯X向肖X出具16.9万元的欠条。扣除吴X前期支付的款项,尚欠10.6万元。2019年1月至7月,肖X为杨X拖运砂石用于另一路段修建。2021年1月,杨X的施工员李X出具结算单,确认倒运土石方欠款5500余元。后经双方结算,杨X于2021年6月出具2.9万余元的欠条,两项合计欠款3.5万余元。因三被告迟迟未支付拖欠款项,肖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杨荣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X、冯X支付10.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杨X支付3.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庭审中,被告杨X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予以认可,但辩称上游未拨付资金导致无法支付;被告冯X辩称自己未分到工程款,不同意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吴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法院需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厘清各被告的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吴X、冯X共同向肖X出具欠条,杨X及其施工员出具结算单及欠条,且到庭被告对结算单及欠条均予以认可,故三被告应当支付肖X砂石费及运输费。因欠条均未注明还款时间,经与原告代理人沟通,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上传立案材料之日(2024年3月29日)起算。法院最终判决:吴X、冯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肖X10.6万元及相应利息;杨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肖X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三被告依法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