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与被告李X系寨邻关系。2018年,被告邀约原告投资其在某市开设的沙发加工厂,原告同意并相继入资25万元。原告妻子陈X及原告本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将款项转入被告某银行账户。后因投资未果,被告未能返还投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及报警处理,在民警调解下,被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25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五百元至一千元,尾款争取三年内还清。其后,被告之子李XX代为偿还一千元,但自2023年10月起,被告方未再还款。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荣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加速借款到期,并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李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二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三是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双方已由投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后未按约还款,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加速到期。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法院需审查双方转账凭证、借条及还款记录,以确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欠款金额,并依法判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25万元用于合作经营,因合作未果,被告出具借条将该款项转为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仅由其子偿还一千元后未再还款,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严重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借款合同并加速到期的诉求,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1月13日。对于本金,法院支持扣除已还部分后的24.9万元。对于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酌情支持自合同解除次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于2025年1月13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万元;三、被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