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系姐弟关系,被告周XX与被告陈XX系夫妻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二被告因开办陶瓷厂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共计19万元。此外,原告及其妻子曾在二被告开办的工厂上班,二被告欠付工资6.5万余元。2019年11月21日,双方将欠付工资一并计入借款,确认借款总额为25.5万余元。此后,二被告陆续通过微信等方式偿还部分款项。2021年3月3日,被告周XX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尚欠24.8万余元,约定于2022年底还清。其后,被告陈XX继续陆续还款。经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二被告对账确认,二被告共计偿还4.1万余元,尚欠21.4万余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杨荣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借款本息的认定及欠付金额的确认;二、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焦点一,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包含了实际交付的借款与转化的欠付工资,且有欠款单、借条及微信对账记录予以印证,双方对欠款总额及已还款金额均有过明确确认。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原告有权依法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关于焦点二,被告陈XX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陶瓷厂,且被告陈XX事后通过微信多次还款并对账,以实际行动确认了该笔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将欠付工资转为借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经被告陈XX还款确认,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逾期未还清借款构成违约。关于资金占用费,原告自愿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保全保险费,因无合同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周XX、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X借款本金2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1万余元(暂计至2025年7月10日,后续利息按法律规定另计);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主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