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11日,张X驾驶某U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县某镇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由范X驾驶的某HX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范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X无责任。范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51天,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车主龙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3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已垫付3万余元,并对伤残鉴定程序及标准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张X、龙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二是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三是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关于重新鉴定,某保险公司主张范X体内有螺钉固定未取出,未治疗终结,且单踝骨折依相关标准不构成伤残。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认定范X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国家标准应优先适用,故驳回重新鉴定申请。
关于赔偿计算,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统计数据,依法核定范X的医疗费2.6万余元、误工费2.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8.2万余元等十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X作为全责侵权人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车主龙X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范X各项损失合计15.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5万余元,尚需支付13.3万余元;二、驳回范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张X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