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张X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18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此后,双方曾两次起诉离婚,某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持续分居至今。李X遂再次委托杨X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双方寒暑假可探望孩子。张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电话表示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则要求抚养次子,且李X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抚养费。庭审中,李X自认月收入三四千元,自愿每月支付次子抚养费五百元,无力一次性支付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方式;三、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针对焦点一,杨X律师指出双方经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针对焦点二,长子张X已年满十七周岁且在外务工,能独立生活,无需再判定抚养权及抚养费;次子张X一直随被告生活且在省外上学,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针对抚养费,李X收入有限,张X要求一次性支付1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三,李X对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未予明确,法院需依法裁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长子张X已独立生活,无需承担抚养费。次子张X由被告抚养,李X每月支付八百元抚养费至次子张X年满十八周岁,于每年年底前付清。李X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明确探望权的诉请,因缺乏依据或未予明确,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