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承包某防洪治理工程后,将劳务部分交由何X实际施工。何X向吴X租赁一台装载机,吴X雇佣杨X作为驾驶员。杨X驾驶该无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装载机在某路段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碰撞何X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何X甲死亡、陆X重伤。交警认定杨X负事故全责。事后,某公司、杨X、吴X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某公司先行垫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56万余元。某公司垫付后,起诉杨X、吴X及何X等人要求追偿。另查明,杨X因该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有权追偿垫付的赔偿款,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杨X辩称,其受雇于吴X,系履行职务,且装载机无牌未投保系吴X过错,某公司违法分包亦应担责。吴X辩称,其与何X系租赁关系,未参与现场管理,杨X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应自担责任,且某公司要求其与杨X承担全部费用无依据。何X等人辩称,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而非施工区域,装载机系擅自驶离工地,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非实际侵权人且无过错,有权追偿。杨X作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吴X作为装载机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且未告知杨X,存在过错;何X作为租赁人未尽审慎义务,亦有过错。法院酌定,先由吴X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万余元(预留8万余元给伤者陆X)。剩余46万余元,由实际侵权人杨X承担70%即32.2万余元;吴X承担20%即9.2万余元,加上交强险限额共计19.2万余元;何X承担10%即4.6万余元。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驳回某公司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