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2024年2月18日及2月23日,张X因个人经营需要,通过微信分别向董X借款5万元,合计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发生时,张X承诺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全部款项偿还完毕,并向董X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3.9万余元的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张X并未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且对董X的催款予以拖延。董X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委托赵孟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董X的诉讼请求明确包括:判令张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24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董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孟亮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张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实际借款本金的准确认定。虽然张X向董X出具的借条载明金额为13.9万余元,但董X实际通过微信转账交付的款项合计为10万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的认定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因此需依法审查并确认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其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董X主张自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24年3月18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法院需审查该利息主张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是否在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范围之内。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张X在借款后应秉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能借故拖欠。原告董X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的主张合理,且计算标准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法院同样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X借款10万元,并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张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