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刘X与上诉人张X原系夫妻,离婚后仍同居生活。2019年10月1日,张X向刘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刘X厂子物品款(包含天车两台、电焊机、货车等)共计35万元。出具欠条后,张X陆续返还6万元,余款29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刘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X归还欠款29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欠条真实有效,支持了刘X的诉讼请求。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X上诉主张,欠条系在刘X长时间纠缠、施压和威胁下被迫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所谓欠条不应纳入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调整;且其已支付的6万元系抚养费而非归还欠款。二审期间,张X补充提交了离婚协议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且6万元确为抚养费。刘X在赵孟亮律师的代理下积极应诉,指出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聊天记录中张X对债务并未否认,仅以没钱为由推脱,应视为有偿还意愿。同时,代理人强调证人系张X亲属及邻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应被采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欠条的效力认定,即张X主张受胁迫出具欠条是否成立;二是同居关系对案涉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能否直接否定债权债务的合法性;三是已付款项的性质认定,即张X主张已支付的6万元为抚养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述焦点,刘X代理人精准反驳:首先,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任何报警记录或实质证据证明受胁迫事实;其次,同居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互斥,无论是否同居,均不能据此否认双方间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6万元支付时相关抚养费判决尚未出具,张X主张系抚养费违背客观事实。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X与张X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欠条的内容及属性具备完全的分辨能力。张X主张案涉欠条系受刘X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欠条及查明的事实,判决张X支付欠款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刘X的合法权益得到二审法院的最终确认与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