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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一审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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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凌云(大理)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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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金无及律师代理合伙纠纷被告,整理租赁协议、催租函、员工诉讼材料等证据,证实原告拒不分摊房租、装修款存在重大违约,且单方经营自主支配收益。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合伙因原告过错终止,全额驳回原告62万余元赔偿诉求,免除当事人巨额赔付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委托两名律师; 被告:吴XX,委托金无及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张XX,经传唤未到庭。 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合伙经营足浴店,约定房租、装修等成本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未分摊应付装修、房租、水电费用,出租方催缴欠款后被告解除租赁。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擅自注销执照、解约构成违约,诉请解除合伙并赔偿 62 万余元预期分红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第三人缺席。金无及律师提交租赁协议、催租文书、员工诉讼材料等完整证据,举证原告未履行合伙出资分摊义务、单方经营自主支配营收,论证合伙解散过错不在被告,原告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无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房租是合伙经营基础,租赁合同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解除,合伙同步终止;
  2. 合伙解散根源为原告拒不分摊经营成本,原告单方经营期间收益自行掌控,无权主张高额可得利益赔偿;
  3. 原告以过往分红推算未来损失无事实、法律支撑。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伙合同、举证责任相关条款,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

判决内容

  1. 双方《入股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解除;
  2. 驳回原告主张 62 万余元赔偿的全部诉求;
  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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