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原告许X与被告杨X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某市某路某工程工地提供压路机,并驾驶该压路机在工地中工作。2023年5月,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的承揽工作。2023年6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许X压路机结算单》一份,载明尚欠承揽款11.2万余元。2023年6月29日,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再次进入该工地工作,当天结算金额为一千五百余元。其后,被告仅支付4万元,剩余7.4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许X委托韩玉霞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焦点在于双方对承揽工作量的确认及剩余款项的支付安排。原告主张被告尚欠7.4万余元承揽款未付,并提供了《许X压路机结算单》及后续工作结算凭证作为证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剩余款项。因此,双方争议的实质转化为如何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告合理的分期履行期限,以及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韩玉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明确了债权金额,并围绕分期方案的可行性与违约条款的约束力与被告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X应支付给原告许X承揽款7.4万余元,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万元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2万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余款4.4万余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杨X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应另行支付给原告许X以7.4万余元为基准,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许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八百余元,由被告杨X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