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王X系自然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X之间因名誉权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王X的相关行为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遂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1)某法民初字第48XX号。原告某公司委托王小光律师、陈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公司经过内部考量与综合评估,决定不再继续推进本案的诉讼程序,遂于2021年7月4日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争议焦点】 鉴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公司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未就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实体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本案在实体法层面未形成实质性的争议焦点。撤诉制度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法院的审查重点仅在于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以及该撤诉申请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进行了依法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承担。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