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县自规局,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市自规局,原某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俞X称,其在某省某市某县某街道某村拥有自留地,该地块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俞X向原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某县某街道上吴城中村改造(某小区)”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土依申请[XXXX]XX号被诉告知书,原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土资行复〔XXXX〕XX号被诉复议决定。俞X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其申请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某县自规局答辩称,俞X申请公开的地块已在相关建设用地计划内并获批准。因申报材料已在政府官网公开,被诉告知书已依法告知俞X信息获取方式,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了相关批准意见书及情况汇总表,送达程序合法。此外,俞X所在村与相邻村因推进城市一体化建设进行过土地互换,俞X与涉案土地无利害关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与征地手续系不同概念。某市自规局答辩称,其作为复议机关主体适格,复议程序合法,被诉告知书已履行法定义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俞X主张行政机关未完整公开其申请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某县自规局则主张,相关申报材料已在官网公开,且已通过告知书及附件形式提供了核心批准文件,已充分履行公开义务。 第二,俞X是否具有申请涉案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某县自规局提出,因村集体经济发展及城市一体化建设需要,相关村庄进行过土地互换,俞X原有自留地所有权已归属相邻村,故其与涉案土地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涉案法律条款的适用及理解。俞X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主张行政机关违法。某县自规局对此予以澄清,指出该条款规范的是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供给后续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与本案涉及的征地手续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俞X系对法律条款理解有误。 第四,行政复议机关的主体适格性及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某市自规局作为复议机关,需证明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再审申请人俞X提出的再审事由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X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